关于印发《中共福州理工学院委员会基层党组织工作暂行规定(修订)》的通知
2021/1/25 19:05:30 点击:
各二级党委党委、直属党支部:
经学校党委会研究决定,现将《中共福州理工学院委员会基层党组织工作暂行规定(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贯彻落实。
第二条 学校党组织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把理想信念教育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爱国主义教育贯穿学校教育的全过程,切实加强和改进学校党的建设。
第三条 学校党组织在教学科研管理工作中要认真履行政治把关职责,严格执行党的组织生活,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在保证政治方向、凝聚师生员工、推动学校发展、引领校园文化、维护安全稳定、参与人事管理和服务等方面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第五条 学校二级学院、机关教辅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校党的委员会批准,设立党的委员会,或总支部委员会,或直属支部委员会。党员100人以上的,设立党的委员会。党员100人以下、50人以上的,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员不足50人的,经学校党的委员会批准,可以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的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或4年,一般设委员5-7人,其中书记1人,必要时增选副书记1人;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直属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2年或3年,一般设委员5-7人,其中书记1人,必要时增选副书记1人。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和直属支部委员会应当配备必要的专职党务工作人员。必要时,校党委可以指派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
第六条 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一般设委员3-5人,其中书记1人(必要时增选副书记1人);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1人,必要时增选副书记1人。党的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2年或3年。
第七条 学校院(系)以下单位设立党支部,要与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机构相对应。教师党支部一般按院(系)内设的教学、科研机构设置;学生党支部原则上由所属学院党委根据实际,研究、确定设置方案,学生中正式党员达到3人以上的班级应当及时成立学生党支部。机关、后勤等部门的党支部一般按部门设置。也可以与业务相近的部门或单位联合成立党支部。
要将学校教职工退休党员要编入退休前所在单位党组织,参加党的活动。
第八条 党的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的建设的原则,设立纪委和党委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学生工作部门等党务工作部门,每个部门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党务干部。为了保证党的工作能够全覆盖,真正起到政治核心作用,依据民办高校的特点,学校以合署办公的形式设置校一级党的工作部门,以交叉任职形式配备党务干部,健全各基层党的工作体系,从事党务工作人员,计算工作量。
1.纪委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的职能。通过加强对学校党组织和领导干部遵守党章党规党纪、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围绕现代大学制度建设和人才培养根本任务,坚持党内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相结合等工作途径,增强学校党委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确保学校的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2.党委办公室与学校行政办公室合署办公。党办是学校党委的日常办事机构,参与校党委有关重大问题的讨论,负责对学校党建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为校党委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和咨询意见。负责校党委会议、活动的组织安排和会议、活动记录,编写会议纪要,起草印发校党委的工作计划、报告、总结、决议、领导讲话等各类公文。负责审核各单位代党委起草的文稿。检查督促各部门、各单位贯彻执行校党委有关决议、决定的情况。负责校内各单位给学校有关党务事务方面的请示、报告的处理、督办和反馈。协调校内各党务口之间的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学校保密工作。作好群众信访工作,代表学校党委受理群众来信来访。
3.组织部是学校党委负责基层党组织建设、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和发展、干部管理教育培训等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党务干部的选拔推荐,抓好各级基层党组织的设置、组建和换届工作;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服务工作,提高基层党建工作的整体水平。制订学校发展党员工作规划、计划,指导、检查基层党组织发展党员工作;组织开展党内评优表彰工作,抓好党风廉政建设,搞好端正党风工作;负责学校党籍管理,做好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负责党内基本信息库的建设并做好统计工作。
4.宣传部是学校党委负责宣传思想工作、意识形态工作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职能部门。负责校党委中心组的日常学习安排,指导二级单位党委中心组学习。统筹学校意识形态工作,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部署要求,组织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统筹校园文化建设,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课堂教学、进社会实践、进校园文化工作,统筹学校各类宣传思想文化阵地管理,负责学校新闻宣传工作,统筹校园网络文化建设与管理,承担校园网、官方自媒体等网络平台的内容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学校舆论引导和舆情应对工作。
5.统战部(与宣传部合署办公)是学校党委负责统一战线、少数民族教育、防范校园传教和抵御校园宗教渗透等工作
6.教师工作部与人事处合署办公:负责教师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领域工作,制定相关工作规划,开展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工作,组织师德师风考核、教育、结果运用工作;执行教育部关于教师思想政治工作的决策和部署,统筹教师思想引领和管理服务工作,提升教师思想政治素质,把教师思想政治工作落实到教师入职、考核、聘任、培养、晋升、评优的全过程;牵头开展教师思想动态和管理服务工作的调查研究,指导二级单位开展教师思想教育和管理服务工作;负责教职工的政治审查和各类评优评先工作。
7.学生工作部与学生工作处合署办公。在校党委指导下,研究、制定全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计划和措施,开展校风学风建设工作,开展动态调研、专题教育和舆论宣传;负责学生奖励体系、助学体系的建设和管理,调查审核学生违纪事件,处理违纪学生,健全完善学生管理相关制度和机制;负责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和学生心理健康状况调查,开设大学生心理咨询室,组织开展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活动;负责辅导员队伍建设,协调辅导员的选聘、培养和考核管理工作,组织指导专兼职辅导员、班导师开展有关学生工作的研究,协管全校学生工作队伍建设、校园文化活动、学生党团组织建设和社团管理等工作。
第九条 实行二级学院党政班子成员交叉任职,党员院长一般应同时任党组织副书记或委员,党员副院长一般应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二级学院党组织委员会应设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统战委员、纪检委员等;每个二级学院应配备1名专职组织员。不断健全党的基层组织机构,逐步形成完整的党的工作体系,以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执行。
第十条 学校党委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主要职责是:
(一)保证政治方向。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宣传和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宣传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办学、规范办学、诚信办学,坚决反对否定和削弱党的领导,反对西方所谓“普世教育”等错误思潮传播,反对各种腐朽价值观念。
(二)凝聚师生员工。把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贯穿学校工作各方面,贯穿教育教学全过程,密切联系、热忱服务师生员工,关心和维护他们的正当权益,统一思想、凝聚人心、化解矛盾、增进感情,激发教职工主人翁意识和工作热情。
(三)推动学校发展。支持学校董事会和校长依法依章行使职权、开展工作,参与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决策,帮助学校健全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促进学校提高教育质量、培养合格人才。
(四)引领校园文化。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塑造校园文化,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组织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五)参与人事管理与服务。参与学校各类人才选拔、培养和管理工作,在教职工考评、职称评聘等方面提出意见建议,主动联系、关心关爱,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六)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完善组织设置和工作机制,加强党组织班子成员和党务干部管理,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严格组织生活制度,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强化党组织日常监督和党员民主监督。
(七)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八)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一条 学校院级单位党组织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三)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二条 教职工党的支部委员会要支持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的工作,经常与行政负责人沟通情况,对单位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教职工党的支部委员会负责人参与讨论决定本单位的重要事项。教职工党的支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团结师生员工,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保证教学、科研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二)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向党员布置做群众工作和其他工作,并检查执行情况。
(三)培养教育入党积极分子,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四)经常听取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分析并反映师生员工的思想状况,维护党员和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十三条 学生党的支部委员会要成为引领大学生刻苦学习、团结进步、健康成长的班级核心。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推动学生班级进步。
(二)加强对学生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发挥学生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影响、带动广大学生明确学习目的,完成学习任务。
(三)组织学生党员参与班(年)级事务管理,努力维护学校的稳定。支持、指导和帮助团支部、班委会及学生社团根据学生特点开展工作,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四)培养教育学生中的入党积极分子,按照标准和程序发展学生党员,不断扩大学生党员队伍。
(五)积极了解学生的思想状况,经常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并向有关部门反映。根据青年学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第十四条 学校设立党的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五条 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设立专门工作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
第十六条 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二)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三)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推进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
(四)检查、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的章程规定的党员权利不受侵犯。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要把处理特别重要或复杂的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的结果,向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
第十七条 学校各级党组织构建多层次、多渠道的党员经常性学习教育体系。对党员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教育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教育,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并教育党员努力掌握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不断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
第十八条 健全党内生活制度,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建立党员党性定期分析制度,做好民主评议党员工作。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总结经验,表彰先进。妥善处置不合格党员,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加强流动党员管理和服务,及时将流动到本校的党员编入党的基层组织,积极配合做好流动到校外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心党员学习、工作和生活,建立健全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拓宽党员服务群众渠道,建立党员联系和服务群众工作体系。
第二十条 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推进党务公开,营造党内民主讨论环境,积极推进党内民主建设。学校党组织讨论决定重要事项前,应当充分听取党员的意见,党内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党员通报。
第二十一条 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和有关规定,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和考察,加强在优秀青年教师、优秀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党委建立党校。党校的主要任务是按照上级党组织关于培训的要求,结合学校的中心工作,负责起草、制定党校工作规划、规章制度、培训规划、培训方案与教学计划,并组织实施和定期检查;分级分类开展党员教育培训,指导和督促各二级学院的党校建设,抓好党员、预备党员、发展对象和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训工作,对二级学院党校的教学质量和效果进行检查。党校设校长1名,教务处长1名。为扎实做好党员发展和宣传教育工作,党校实行分层培训,学校党校负责培训党员、预备党员、发展对象,各二级学院党校负责培训入党积极分子。
第二十四条 学校各级党组织要对师生员工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教育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教育,党的基本路线教育,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教育,中国近现代史、中共党史和国情教育,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教育,形势政策教育、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教育和民族团结教育。认真做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工作。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融入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师德师风建设的全过程,帮助广大师生员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
第二十五条 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充分发挥课堂教学的主渠道作用,努力拓展新形势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途径,形成全员育人、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良好氛围和工作机制。
第二十六条 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紧紧围绕学校的改革发展稳定,密切结合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定期分析师生员工的思想动态,坚持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分别不同层次,采取多种方式,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时效性。
第二十七条 在学校董事会和行政领导支持下,将党务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以及辅导员队伍建设纳入学校人才队伍建设总体规划,建立一支以专职人员为骨干、专兼职干部相结合的党务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队伍。专职党务工作人员和思想政治工作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纳入教师系列或管理系列,享受其他专业人员同等的职称工资待遇。
第二十八条 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的主要途径是:
1.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与学校有关部门共同抓好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教学改革和师资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2.坚持政治学习制度,组织好师生员工的政治理论和时事政策学习,提高学习、教育成效。
3.着力建设校园文化,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发挥网络等新媒体对思想政治教育的作用,积极传播正能量。加强网络管理,着力防止有害和不健康信息在校内散布和传播。
4.组织广大教职工,结合本职工作,开展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活动。
5.组织学校党员干部密切联系群众,积极向群众宣传党的方针、政策,不断提升师生员工的思想政治水平。
6.加强管理,把思想教育与严格管理结合起来。
第三十条 学校党的委员会领导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正确行使职权,在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作用。
第三十二条 选好配强学校党组织负责人。由学校所隶属的上级党组织按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选派德才兼备、熟悉高等教育工作的党员到学校担任党委书记。党委委员由学校基层党组织按党章规定程序推荐、考核、选举产生。
第三十三条 加强学校党务政工干部队伍建设。从学校实际出发,逐步建立一支素质优良、精干高效、专兼职结合的党务干部队伍。学校二级学院党组织负责人应由政治素质好、群众威信高、工作能力强、热心党务工作的党员担任。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辅导员总体上按师生比不低于1:200的比例配备。党务干部人选由学校党委提出,与学校行政和董事会协商后,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进行任免或选举。
第三十四条 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重大决策必须充分调研、广泛征求意见、集体研究确定。积极推进“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工作机制,党委委员可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决策机构和行政管理机构,其中上级党组织选派的党委书记应进入学校董事会;符合条件的学校决策机构和行政管理机构中的党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委领导班子。
第三十五条 加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深入开展理想信念、廉洁自律和党性党风教育、引导党员干部树立正确的权力观、价值观,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立足民办高校实际、积极探索廉洁教育的有效途径,加强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努力营造“崇廉尚洁、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由中共福州理工学院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试行条例同时废止。
经学校党委会研究决定,现将《中共福州理工学院委员会基层党组织工作暂行规定(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贯彻落实。
中共福州理工学院委员会基层党组织工作暂行规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不断完善学校基层党组织工作体制和运行机制,充分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维护学校的安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和《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学校党组织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把理想信念教育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爱国主义教育贯穿学校教育的全过程,切实加强和改进学校党的建设。
第三条 学校党组织在教学科研管理工作中要认真履行政治把关职责,严格执行党的组织生活,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在保证政治方向、凝聚师生员工、推动学校发展、引领校园文化、维护安全稳定、参与人事管理和服务等方面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四条 学校设立党的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党的委员会对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学校党委设委员5-7人,其中书记1人,副书记1-2人,党委书记由省委教育工委选派。按照党章及有关规定,党委委员一般应能任满一届。学校解聘担任党委委员的教职员工,或担任党委委员的教职员工辞职,均应事前经校党委研究并报上级党组织同意后方可办理手续。
第五条 学校二级学院、机关教辅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校党的委员会批准,设立党的委员会,或总支部委员会,或直属支部委员会。党员100人以上的,设立党的委员会。党员100人以下、50人以上的,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员不足50人的,经学校党的委员会批准,可以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的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或4年,一般设委员5-7人,其中书记1人,必要时增选副书记1人;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直属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2年或3年,一般设委员5-7人,其中书记1人,必要时增选副书记1人。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和直属支部委员会应当配备必要的专职党务工作人员。必要时,校党委可以指派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
第六条 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一般设委员3-5人,其中书记1人(必要时增选副书记1人);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1人,必要时增选副书记1人。党的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2年或3年。
第七条 学校院(系)以下单位设立党支部,要与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机构相对应。教师党支部一般按院(系)内设的教学、科研机构设置;学生党支部原则上由所属学院党委根据实际,研究、确定设置方案,学生中正式党员达到3人以上的班级应当及时成立学生党支部。机关、后勤等部门的党支部一般按部门设置。也可以与业务相近的部门或单位联合成立党支部。
要将学校教职工退休党员要编入退休前所在单位党组织,参加党的活动。
第八条 党的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的建设的原则,设立纪委和党委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学生工作部门等党务工作部门,每个部门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党务干部。为了保证党的工作能够全覆盖,真正起到政治核心作用,依据民办高校的特点,学校以合署办公的形式设置校一级党的工作部门,以交叉任职形式配备党务干部,健全各基层党的工作体系,从事党务工作人员,计算工作量。
1.纪委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的职能。通过加强对学校党组织和领导干部遵守党章党规党纪、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围绕现代大学制度建设和人才培养根本任务,坚持党内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相结合等工作途径,增强学校党委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确保学校的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2.党委办公室与学校行政办公室合署办公。党办是学校党委的日常办事机构,参与校党委有关重大问题的讨论,负责对学校党建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为校党委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和咨询意见。负责校党委会议、活动的组织安排和会议、活动记录,编写会议纪要,起草印发校党委的工作计划、报告、总结、决议、领导讲话等各类公文。负责审核各单位代党委起草的文稿。检查督促各部门、各单位贯彻执行校党委有关决议、决定的情况。负责校内各单位给学校有关党务事务方面的请示、报告的处理、督办和反馈。协调校内各党务口之间的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学校保密工作。作好群众信访工作,代表学校党委受理群众来信来访。
3.组织部是学校党委负责基层党组织建设、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和发展、干部管理教育培训等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党务干部的选拔推荐,抓好各级基层党组织的设置、组建和换届工作;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服务工作,提高基层党建工作的整体水平。制订学校发展党员工作规划、计划,指导、检查基层党组织发展党员工作;组织开展党内评优表彰工作,抓好党风廉政建设,搞好端正党风工作;负责学校党籍管理,做好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负责党内基本信息库的建设并做好统计工作。
4.宣传部是学校党委负责宣传思想工作、意识形态工作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职能部门。负责校党委中心组的日常学习安排,指导二级单位党委中心组学习。统筹学校意识形态工作,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部署要求,组织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统筹校园文化建设,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课堂教学、进社会实践、进校园文化工作,统筹学校各类宣传思想文化阵地管理,负责学校新闻宣传工作,统筹校园网络文化建设与管理,承担校园网、官方自媒体等网络平台的内容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学校舆论引导和舆情应对工作。
5.统战部(与宣传部合署办公)是学校党委负责统一战线、少数民族教育、防范校园传教和抵御校园宗教渗透等工作
6.教师工作部与人事处合署办公:负责教师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领域工作,制定相关工作规划,开展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工作,组织师德师风考核、教育、结果运用工作;执行教育部关于教师思想政治工作的决策和部署,统筹教师思想引领和管理服务工作,提升教师思想政治素质,把教师思想政治工作落实到教师入职、考核、聘任、培养、晋升、评优的全过程;牵头开展教师思想动态和管理服务工作的调查研究,指导二级单位开展教师思想教育和管理服务工作;负责教职工的政治审查和各类评优评先工作。
7.学生工作部与学生工作处合署办公。在校党委指导下,研究、制定全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计划和措施,开展校风学风建设工作,开展动态调研、专题教育和舆论宣传;负责学生奖励体系、助学体系的建设和管理,调查审核学生违纪事件,处理违纪学生,健全完善学生管理相关制度和机制;负责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和学生心理健康状况调查,开设大学生心理咨询室,组织开展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活动;负责辅导员队伍建设,协调辅导员的选聘、培养和考核管理工作,组织指导专兼职辅导员、班导师开展有关学生工作的研究,协管全校学生工作队伍建设、校园文化活动、学生党团组织建设和社团管理等工作。
第九条 实行二级学院党政班子成员交叉任职,党员院长一般应同时任党组织副书记或委员,党员副院长一般应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二级学院党组织委员会应设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统战委员、纪检委员等;每个二级学院应配备1名专职组织员。不断健全党的基层组织机构,逐步形成完整的党的工作体系,以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执行。
第三章 党组织的职责
(一)保证政治方向。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宣传和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宣传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办学、规范办学、诚信办学,坚决反对否定和削弱党的领导,反对西方所谓“普世教育”等错误思潮传播,反对各种腐朽价值观念。
(二)凝聚师生员工。把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贯穿学校工作各方面,贯穿教育教学全过程,密切联系、热忱服务师生员工,关心和维护他们的正当权益,统一思想、凝聚人心、化解矛盾、增进感情,激发教职工主人翁意识和工作热情。
(三)推动学校发展。支持学校董事会和校长依法依章行使职权、开展工作,参与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决策,帮助学校健全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促进学校提高教育质量、培养合格人才。
(四)引领校园文化。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塑造校园文化,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组织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五)参与人事管理与服务。参与学校各类人才选拔、培养和管理工作,在教职工考评、职称评聘等方面提出意见建议,主动联系、关心关爱,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六)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完善组织设置和工作机制,加强党组织班子成员和党务干部管理,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严格组织生活制度,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强化党组织日常监督和党员民主监督。
(七)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八)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一条 学校院级单位党组织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三)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二条 教职工党的支部委员会要支持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的工作,经常与行政负责人沟通情况,对单位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教职工党的支部委员会负责人参与讨论决定本单位的重要事项。教职工党的支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团结师生员工,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保证教学、科研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二)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向党员布置做群众工作和其他工作,并检查执行情况。
(三)培养教育入党积极分子,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四)经常听取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分析并反映师生员工的思想状况,维护党员和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十三条 学生党的支部委员会要成为引领大学生刻苦学习、团结进步、健康成长的班级核心。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推动学生班级进步。
(二)加强对学生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发挥学生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影响、带动广大学生明确学习目的,完成学习任务。
(三)组织学生党员参与班(年)级事务管理,努力维护学校的稳定。支持、指导和帮助团支部、班委会及学生社团根据学生特点开展工作,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四)培养教育学生中的入党积极分子,按照标准和程序发展学生党员,不断扩大学生党员队伍。
(五)积极了解学生的思想状况,经常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并向有关部门反映。根据青年学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第四章 党的纪律检查工作
第十五条 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设立专门工作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
第十六条 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二)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三)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推进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
(四)检查、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的章程规定的党员权利不受侵犯。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要把处理特别重要或复杂的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的结果,向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
第五章 党员的教育、管理和发展
第十八条 健全党内生活制度,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建立党员党性定期分析制度,做好民主评议党员工作。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总结经验,表彰先进。妥善处置不合格党员,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加强流动党员管理和服务,及时将流动到本校的党员编入党的基层组织,积极配合做好流动到校外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心党员学习、工作和生活,建立健全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拓宽党员服务群众渠道,建立党员联系和服务群众工作体系。
第二十条 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推进党务公开,营造党内民主讨论环境,积极推进党内民主建设。学校党组织讨论决定重要事项前,应当充分听取党员的意见,党内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党员通报。
第二十一条 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和有关规定,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和考察,加强在优秀青年教师、优秀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党委建立党校。党校的主要任务是按照上级党组织关于培训的要求,结合学校的中心工作,负责起草、制定党校工作规划、规章制度、培训规划、培训方案与教学计划,并组织实施和定期检查;分级分类开展党员教育培训,指导和督促各二级学院的党校建设,抓好党员、预备党员、发展对象和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训工作,对二级学院党校的教学质量和效果进行检查。党校设校长1名,教务处长1名。为扎实做好党员发展和宣传教育工作,党校实行分层培训,学校党校负责培训党员、预备党员、发展对象,各二级学院党校负责培训入党积极分子。
第六章 思想政治工作
第二十三条 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同时,要发挥行政系统和工会、共青团、学生会、学生社团等群众组织以及广大教职工的作用,共同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牢牢把握党对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主导权。
第二十四条 学校各级党组织要对师生员工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教育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教育,党的基本路线教育,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教育,中国近现代史、中共党史和国情教育,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教育,形势政策教育、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教育和民族团结教育。认真做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工作。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融入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师德师风建设的全过程,帮助广大师生员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
第二十五条 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充分发挥课堂教学的主渠道作用,努力拓展新形势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途径,形成全员育人、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良好氛围和工作机制。
第二十六条 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紧紧围绕学校的改革发展稳定,密切结合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定期分析师生员工的思想动态,坚持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分别不同层次,采取多种方式,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时效性。
第二十七条 在学校董事会和行政领导支持下,将党务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以及辅导员队伍建设纳入学校人才队伍建设总体规划,建立一支以专职人员为骨干、专兼职干部相结合的党务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队伍。专职党务工作人员和思想政治工作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纳入教师系列或管理系列,享受其他专业人员同等的职称工资待遇。
第二十八条 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的主要途径是:
1.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与学校有关部门共同抓好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教学改革和师资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2.坚持政治学习制度,组织好师生员工的政治理论和时事政策学习,提高学习、教育成效。
3.着力建设校园文化,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发挥网络等新媒体对思想政治教育的作用,积极传播正能量。加强网络管理,着力防止有害和不健康信息在校内散布和传播。
4.组织广大教职工,结合本职工作,开展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活动。
5.组织学校党员干部密切联系群众,积极向群众宣传党的方针、政策,不断提升师生员工的思想政治水平。
6.加强管理,把思想教育与严格管理结合起来。
第七章 党组织对群众组织的领导
第二十九条 学校党的委员会定期研究工会、共青团、学生会、学生社团等群众组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支持他们依照国家法律和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三十条 学校党的委员会领导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正确行使职权,在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作用。
第八章 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三十一条 加强学校党委领导班子建设。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建立健全校院两级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认真开好每年一次民主生活会,不断提高党委领导班子成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工作能力。认真执行党员大会制度,党委任期届满时,应及时向省委教育工委组织部提出换届选举报告,并认真筹备换届选举工作。
第三十二条 选好配强学校党组织负责人。由学校所隶属的上级党组织按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选派德才兼备、熟悉高等教育工作的党员到学校担任党委书记。党委委员由学校基层党组织按党章规定程序推荐、考核、选举产生。
第三十三条 加强学校党务政工干部队伍建设。从学校实际出发,逐步建立一支素质优良、精干高效、专兼职结合的党务干部队伍。学校二级学院党组织负责人应由政治素质好、群众威信高、工作能力强、热心党务工作的党员担任。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辅导员总体上按师生比不低于1:200的比例配备。党务干部人选由学校党委提出,与学校行政和董事会协商后,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进行任免或选举。
第三十四条 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重大决策必须充分调研、广泛征求意见、集体研究确定。积极推进“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工作机制,党委委员可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决策机构和行政管理机构,其中上级党组织选派的党委书记应进入学校董事会;符合条件的学校决策机构和行政管理机构中的党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委领导班子。
第三十五条 加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深入开展理想信念、廉洁自律和党性党风教育、引导党员干部树立正确的权力观、价值观,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立足民办高校实际、积极探索廉洁教育的有效途径,加强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努力营造“崇廉尚洁、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学校各基层党组织可根据本条例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由中共福州理工学院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试行条例同时废止。
- 上一篇: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高教全过程 ——一论学习贯彻 2012/2/20
- 下一篇:高校在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伟大事业中大有可为 ——二论学习贯 2012/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