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共福州理工学院委员会党校“优秀学员”评选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1/9/6 16:09:37 点击:
各二级学院党委党校:
经党委会研究通过,现将《中共福州理工学院委员会党校“优秀学员”评选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二条 参评对象为每期党校培训班学员。
第三条 评选时间为每期党校培训班课程结束(或结业考试结束)的一周内。
第四条 评选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培训班为单位进行评选,获评人数不超过当期培训班学员总数的10%。
第五条 评选条件:
(一)有坚定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和共产主义理想,入党动机端正,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自觉做到“两个维护”。
(二)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学习方法科学,刻苦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认真听讲、记录笔记,积极讨论发言,按时撰写总结,党校结业考试成绩合格,在满勤的基础上,综合考核成绩排名在本期培训班的前20%。
(三)有组织纪律性,严格遵守党章党规党纪,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模范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认真遵守党校学员须知要求等。
(四)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社会实践,秉承校训精神,注重理论联系实际,能够在实践活动中锻炼能力,提升素养,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五)在学习、工作、生活中积极发挥先锋模范带头作用,作风正派、尊师爱校、团结同学,积极弘扬社会核心价值观,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敢于同一切不良倾向和行为作斗争。
第六条 评选工作由个人申请和培训班推荐,经党校考察、研究和公示,获评的“优秀学员”由党校授予其荣誉证书,并在培训班结业典礼上予以表彰。
第七条 其他未尽事宜,由校党委党校负责解释。
经党委会研究通过,现将《中共福州理工学院委员会党校“优秀学员”评选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福州理工学院委员会党校“优秀学员”评选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校工作的意见》和《中共福建省委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校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规范福州理工学院党委党校的建设和管理,提升党课培训效果,激发学员积极性,树立典型、表彰先进,真正发挥好党校在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和加强党的建设中的积极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评对象为每期党校培训班学员。
第三条 评选时间为每期党校培训班课程结束(或结业考试结束)的一周内。
第四条 评选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培训班为单位进行评选,获评人数不超过当期培训班学员总数的10%。
第五条 评选条件:
(一)有坚定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和共产主义理想,入党动机端正,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自觉做到“两个维护”。
(二)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学习方法科学,刻苦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认真听讲、记录笔记,积极讨论发言,按时撰写总结,党校结业考试成绩合格,在满勤的基础上,综合考核成绩排名在本期培训班的前20%。
(三)有组织纪律性,严格遵守党章党规党纪,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模范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认真遵守党校学员须知要求等。
(四)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社会实践,秉承校训精神,注重理论联系实际,能够在实践活动中锻炼能力,提升素养,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五)在学习、工作、生活中积极发挥先锋模范带头作用,作风正派、尊师爱校、团结同学,积极弘扬社会核心价值观,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敢于同一切不良倾向和行为作斗争。
第六条 评选工作由个人申请和培训班推荐,经党校考察、研究和公示,获评的“优秀学员”由党校授予其荣誉证书,并在培训班结业典礼上予以表彰。
第七条 其他未尽事宜,由校党委党校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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