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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福州理工学院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2022/12/16 15:10:38      点击:
各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现将《福州理工学院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修订)》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福州理工学院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修订)


中共福州理工学院委员会   
2022年12月16日   

    附件

福州理工学院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发展党员工作,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和党内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修订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的基层党组织应当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优秀教职工和大学生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四条 党组织应当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第五条 年满十八岁的在校教职工和大学生,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由本人撰写入党申请书。
    第六条 入党申请人应当向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党支部递交书面申请。党支部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派人(原则上为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或组织委员)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基本情况,引导申请人定期向组织汇报思想,积极向组织靠拢,并做好谈话记录。
    第七条 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当采取群团组织推优、党员推荐等方式产生人选,由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下同)研究决定,再报上级党委和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对年龄在二十八周岁以下且是共青团员的入党申请人,由所在团组织按照学校“团员推优”的规定进行推优。年满二十八周岁或不是共青团员的入党申请人采取工会推优、党员推荐等方式产生人选。
    采取群团组织推荐的办法是:基层群团组织对党支部提供的入党申请人作进一步了解后,采取民主评议或表决等方式,提出推荐入党积极分子人选。共青团组织主要推荐优秀青年团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人选,工会组织主要推荐优秀教职员工、工会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人选。基层群团组织推荐名单同时报校级群团组织备案。
    采取党员推荐的办法是:党支部通过会议推荐、个别谈话推荐、党员联名推荐等方式组织党员推荐入党积极分子人选。参加推荐人员为支部全体党员。
    第八条  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的基本条件:
    (一)符合申请入党的基本条件且向党组织递交了入党申请书,并经群团组织或党员向党支部推荐的入党积极分子人选。
    (二)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入党动机端正,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
    (三)思想上进,对党组织有一定的认识,积极主动地向党组织靠拢并经常汇报思想。
    (四)品德优良,遵纪守法,自觉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坚决做到令行禁止。
    (五)顾全大局,在个人利益同党和人民利益、集体利益存在矛盾时,甘愿牺牲个人利益。
    (六)坚持原则,勇于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善于广泛地团结同志,作风正派、表里如一。
    (七)以身作则,积极参加各级组织活动,积极参加社会工作,在工作、学习、生活中表现良好,能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群众基础好,同事(或同学)关系融洽,在同事或学生中有较好的评价。
    (八)无受过校级以上处分。
    (九)有其他突出贡献或重大成绩,并经党组织考核认定的(如见义勇为、助人为乐、抢险救灾、无私奉献、抗击疫情、科技发明、学术研究、高质量竞赛等),可以讨论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
    第九条 党组织应当指定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
    (二)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经常与他们谈心,了解思想状况,审阅思想汇报,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
    (三)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定期填写《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至少每半年填写一次培养考察意见,同时向入党积极分子反馈考察意见,肯定成绩、指出不足,帮助他们分析问题,改进不足;
    (四)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第十条 党组织应当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党校集中培训等方法,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十一条  入党申请人被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后,必须经过分党校集中培训,培训工作由各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负责。未经党校培训且结业通过的入党积极分子,不能确定为发展对象。
    第十二条 入党积极分子每季度至少要向党支部递交一份书面思想汇报,培养联系人、党支部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思想汇报要加强指导,严把质量关。
    党支部每半年听取培养联系人意见,并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情况进行考察,提出意见。
    各二级单位党组织每年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措施。
    第十三条 建立入党积极分子的个人档案,规范管理。对外单位或本校其他单位转入的入党积极分子,党组织应及时做好培养考察材料的接收、审查和续档工作,审查情况报备校党委组织部。审查合格的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指定正式党员对其继续培养,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与我省通用表格不同的,可按新表填写接续培养考察情况。
    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学习单位发生变动,应及时报告原单位党组织,原单位党组织应及时将培养教育的有关材料转交现单位党组织。

第三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十四条 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培养联系人意见的基础上,党支部组织开展征求党员和群众意见并公示5至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经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大会讨论同意并报上级党委审查后,可列为发展对象。确定发展对象时间为上级党委的批复时间。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时间不满一年的,不能确定为发展对象。
    第十五条 确定发展对象的基本条件
    (一)入党积极分子在政治理论学习、参与精神文明建设、素质拓展与劳动教育等方面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并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和考察;
    (二)入党动机端正,群众基础好;
    (三)参加分党校学习,并顺利结业;
    (四)无受过校级以上处分;
    (五)教职工和学生还须分别满足以下条件:
    1.教职工:完成教学、科研工作量,年度考核为合格的及以上;
    2.学生:近一学期不及格课程不超过两门;思想政治理论课成绩考核合格以上;未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
    不能完成教学科研工作量,或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的教职工,不列为发展对象;学习成绩上学期有一门以上不及格的学生,本学期一般不列为发展对象;受到警告以上处分的学生,一般不列为发展对象。在后续时间各方面都有明显进步的,经师生、党员群众评议,党支部讨论研究,报二级单位党组织审核同意后方可列为发展对象。
    (六)有其他突出贡献或重大成绩,经党组织考核认定的,可以讨论确定为发展对象。
    第十六条 确定发展对象后,党支部应当为发展对象指定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
    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发展对象直系亲属,不能作入党介绍人。
    第十七条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二)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三)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四)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
    (五)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八条 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审查情况应当形成结论性材料。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函调或外调。对流动人员中的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时,还应当征求其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基层党组织的意见。
    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九条 确定发展对象后必须参加短期集中培训,主要学习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或不少于二十四个学时)。
    未经培训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二十条 接收预备党员应当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 支部委员会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将《发展党员预审登记表》和相关档案材料报上级党委预审。
    基层党委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等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听取执纪执法等相关部门的意见;预审工作一般应在收到材料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预审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并向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第二十二条 经所属党委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支部原则上应在1个月内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
    第二十三条 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是:
    (一)发展对象象宣读《入党志愿书》,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二)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三)组织委员(或支部书记)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
    (四)到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审议;
    (五)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二十四条 党支部应当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等,一并报上级党委审批。
    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
    第二十五条 预备党员必须由校党委或具有审批权限的基层党委审批。党总支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应当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除另有规定外,临时党组织不能接收、审批预备党员。
    第二十六条 党委审批前,应当指派党委委员或组织员同发展对象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谈话人应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党委汇报。
    第二十七条 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
    党委主要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发展对象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党委审批意见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应当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应当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党委会审批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应当逐个审议和表决。
    第二十八条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并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九条  要及时做好预备党员的信息登记工作。对新接收的预备党员,所属党委、党支部应及时通过“党员 e 家”等做好党员库信息的录入和维护工作,并定期向校党委组织部报送有关信息。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三十条 所属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审批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对预备党员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三十一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二级单位党组织或党支部组织进行。
    入党宣誓仪式的程序:奏唱《国际歌》;主持人致辞;预备党员面向党旗宣誓;宣誓人代表发言;党组织负责同志讲话。
    入党宣誓仪式如由党支部组织进行的,党委应派人参加。
    第三十二条 预备党员至少每季度要向党支部递交一份书面思想汇报;党组织应当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三十三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预备党员在预备期满前一至两周,本人应向党支部递交书面转正申请。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支部应及时(一般在十五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两个月)召开支部大会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国法、校纪校规,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党组织审查、批准。
    第三十四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本人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支部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支部委员会审查;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报上级党委审批。
    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对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
    第三十五条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审批结果应当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应当同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三十六条 预备期未满的预备党员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所在党组织。原所在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对其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接收预备党员的党组织。
    党组织应当对转入的预备党员的入党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对无法认定的预备党员,报校党委组织部批准,不予承认。
    第三十七条 党组织对转入的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满时,如认为有必要,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第三十八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党支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转正申请书和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等,交党委并入本人人事档案(教职工)或学生档案(学生)。

第六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三十九条 各级党组织应当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
    对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各二级党组织、校党委每半年检查一次,检查结果及时通报。
    重视从高层次人才、青年骨干教师、大学生中发展党员,优化党员队伍结构。对具备发展党员条件但长期不做发展党员工作的基层党组织,所在党委应当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必要时对其进行组织整顿。
    第四十条 各二级党组织每年应当向校党委组织部报告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和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如实反映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和对违反规定发展党员的查处情况。
    第四十一条  各二级学院党委应当重视对组织员的选拔、配备和培训,充分发挥他们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作用。
    第四十二条 各级党组织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和不正之风,应当严肃查处。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超过审批时限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典型案例应当及时通报,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
    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应当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四十二条 《入党志愿书》采用中央组织部制定、省委组织部印制的统一式样,并由校党委组织部统一发放,各级党组织要严格加强管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授权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原《福州理工学院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修订)》(福理工党委〔2020〕67号)同时废止。


中共福州理工学院委员会组织部   
2022年12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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