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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福州理工学院教职工大会暨工会会员大会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2015/9/15 10:12:59      点击:

各院(部)、处(室)、馆、所、中心:

现将《福州理工学院教职工大会暨工会会员大会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理工学院教职工大会暨工会会员大会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教职工和工会会员的民主制,充分发挥教职工和工会会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办好学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发展社会主义教育事业,依照《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大会和工会会员大会两会合一制度,以下简称 “大会”。

第三条  教职工大会和工会会员大会是教职工群众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充分发挥它在参与学校重大决策、监督干部和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权利和作用,体现教职工在学校中的主人翁地位。

第四条 大会应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学校和教职工三者的利益关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完成学校的各项任务。

第五条  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第六条  大会在本院权限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院长工作报告、学校工会主席工作报告,审议学校工会经费使用情况报告。

(二)参与讨论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改革方案、师资建设、薪酬改革等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民主评议和监督学校各级行政领导干部,对干部监督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大会行使职权的民主程序:

(一)凡提交大会审议、决定的议案、方案制度、办法和事由,均由学校行政和工会起草,并将草案的指导思想、依据和条件报告院党委和院务会,通报院工会。相同或相近的提案可以并案,不属于学校职权范围内的提案或者不符合国家、上级有关政策的提案不予立案,并向提案人说明情况。

(二)在大会召开前将草案初稿印发给教职工代表,然后由大会相应的工作委员会组织代表讨论,广泛听取意见,对草案进行评析和论证,提出修改建议。

(三)学校行政根据修改建议,对草案进行修正和补充,形成正式草案,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提交大会审议表决。

(四)大会通过的事项,要形成大会决议或会议纪要。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决定的事项,对学校及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学校及全体职工应严格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果需要对决定的事项进行修改,必须召开大会表决,通过以后方可实行。

(五)评议学校行政领导干部的民主程序是:被评议人向大会作工作报告;与会人员对被评议人进行无记名书面测评;大会主席团向大会汇报评议结果。

第八条 学校党、政、工领导应认真对待大会的有关决议和提案,尊重和支持大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

第九条  大会应尊重和支持学校党政系统行使决策指挥权,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组织制度

第十条 大会每3~5年一届,定期开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大会表决必须有出席成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因故不能如期开会,应说明原因,取得多数成员同意。遇到重要事项,经学校党委、院长、院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成员的提议,可提前或推迟召开大会。

第十一条  召开大会时,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一般应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教师应占多数。主席团的职责是:审议提请大会通过的大会议题;主持会议;组织与会议有关的各项活动。

第十二条 大会议题应根据学校中心工作和教职工迫切关心的问题,由学校党政和工会提出,广泛听取教职工的意见,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提交大会讨论通过。

第十三条 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所通过的决议,应认真执行,未经大会同意不得修改。每次大会应对上次大会的决议和提案的执行情况提出报告,大会的工作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四条 大会主席团团长一般由学校工会主席当选,其职责是:会议期间,组织讨论、收集代表提案,闭会期间,主动联系广大教职工群众,随时反映各种意见和建议,组织民主管理,参与重大问题的决策和监督干部。大会以系、部门为单位建立小组,选举产生小组长,积极配合大会主席团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 大会根据需要设立民主管理、教学科研、维权、和提案工作等若干专门工作组。其人选经大会主席团审议,交大会表决通过。大会也可以根据需要召开有关工作组成员的专题会议。

第四章 工作机构

第十六条 学校工会委员会作为大会的工作机构,在学校党政领导下,负责大会的日常工作和档案资料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下列工作:

(一)做好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提出大会中心议题;起草大会有关文件;建议主席团人选名单;征集和整理提案。

(二)大会闭会期间,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监督检查大会决议和提案的落实;组织代表团及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活动;开展各种民主协商活动。

(三)大会闭会期间,遇急需审议的重要事由,可由院工会召集相关专门工作组会议处理,向下一次大会报告予以确认。必要时,可按规定的程序召集临时大会。

(四)代表教职工参与学校重大事由的讨论和决策,推进学校的民主管理。

(五)向教职工群众进行宣传教育,维护和代表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他们的民主权利,接受他们的申诉。

(六)处理大会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五章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校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如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的地方,将通过规定的民主程序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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