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福州理工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院(部)、处(室)、馆、所、中心:
现将《福州理工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理工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教职工和工会会员的民主权力,充分发挥教职工和工会会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办好学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发展社会主义教育事业,依照《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实行两会合属工作制度,以下简称 “两代会”。
第三条 两代会是教职工群众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充分发挥两代会在参与学校重大决策、监督干部和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权利和作用,体现教职工在学校中的主人翁地位。
第四条 两代会应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学校和教职工三者的利益关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完成学校的各项任务。
第五条 两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六条 两代会在本校权限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校长工作报告、学校工会主席工作报告,审议学校工会经费使用情况报告。
(二)参与讨论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改革方案、师资建设、薪酬改革等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民主评议和监督学校各级行政领导干部,对干部监督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两代会行使职权的民主程序:
(一)凡提交两代会审议、决定的议案、方案制度、办法和事由,均由学校行政有关部门起草,并将草案(含草案的指导思想、依据和条件等)报告校党委,由校工会组织征求意见和建议;相同或相近的提案可以并案,不属于学校职权范围内的提案或者不符合国家、上级有关政策的提案不予立案,并向提案人说明情况。
(二)在两代会召开前将草案初稿印发给教职工代表,然后由两代会相应的工作委员会组织代表讨论,广泛听取意见,对草案进行评析和论证,提出修改建议。
(三)学校行政有关部门根据修改建议,对草案进行修正和补充,形成正式草案,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提交两代会审议表决。
(四)两代会通过的事项,要形成大会决议或会议纪要。两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决定的事项,对学校及全体教职工具有约束力,学校及全体教职工应严格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果需要对决定的事项进行修改,必须召开大会表决,通过以后方可实行。
(五)评议学校行政领导干部的民主程序是:被评议人向大会作工作报告;与会人员对被评议人进行无记名书面测评;大会主席团向大会汇报评议结果。
第八条 学校党政工领导应认真对待两代会的有关决议和提案,尊重和支持两代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
第九条 两代会应尊重和支持学校党政系统行使决策指挥权,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组织制度
第十条 两代会每五年一届,定期开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两代会表决必须有出席成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因故不能如期开会,应说明原因,取得多数成员同意。遇到重要事项,经校党委、校长、校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成员的提议,可提前或推迟召开大会。
第十一条 召开两代会时,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一般应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教师应占多数。主席团的职责是:审议提请大会通过的议题;主持会议;组织与会议有关的各项活动。
第十二条 两代会议题应根据学校中心工作和教职工迫切关心的问题,由学校党政和工会提出,广泛听取教职工的意见,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提交大会讨论通过。
第十三条 两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所通过的决议,应认真执行,未经两代会同意不得修改。每次两代会应对上次大会的决议和提案的执行情况提出报告,两代会的工作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四条 两代会主席团团长一般由学校工会主席担任,其职责是:会议期间,组织讨论、收集代表提案;闭会期间,主动联系广大教职工群众,随时反映各种意见和建议;组织民主管理,参与重大问题的决策和监督干部。两代会以系、部门为单位建立分会、小组,选举产生负责人,积极配合两代会主席团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 两代会根据需要设立民主管理、教学科研、维权、和提案工作等若干专门工作组。其人选经大会主席团审议,交大会表决通过。两代会也可以根据需要召开有关工作组成员的专题会议。
第四章 工作机构
第十六条 学校工会委员会作为两代会的工作机构,在学校党政领导下,负责两代会的日常工作和档案资料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下列工作:
(一)做好两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提出两代会中心议题;起草两代会有关文件;建议主席团人选名单;征集和整理提案。
(二)两代会闭会期间,传达贯彻两代会精神;监督检查两代会决议和提案的落实;组织代表团及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活动;开展各种民主协商活动。
(三)两代会闭会期间,遇急需审议的重要事由,可由学校工会召集相关专门工作组会议处理,向下一次两代会报告予以确认。必要时,可按规定的程序召集临时大会。
(四)代表教职工参与学校重大事由的讨论和决策,推进学校的民主管理。
(五)向教职工群众进行宣传教育,维护和代表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他们的民主权利,接受他们的申诉。
(六)处理两代会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校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如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的地方,将通过规定的民主程序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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